各乡、镇人民政府,郢中街道办事处,钟祥经济开发区,大柴湖开发区,明显陵管理处,官庄湖管理区,市直属农、牧场,各大型水库,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钟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钟祥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
钟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钟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13〕27号)、《荆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荆门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重大行政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条 重大事项遵循依法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高效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在中共钟祥市委领导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依法接受钟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第七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政府分管领导协助市长决策。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按职权决定,相关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并及时在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上作出说明,同时完善好相应手续。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决定,省委、省政府、荆门市委、市政府及钟祥市委的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会议精神等;
(二)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研究决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城市建设、农业农村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七)研究决定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安全、重大疫情等突发事件中需要紧急处置的事项;
(八)研究决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研究决定市政府重要奖励、惩戒事项;
(十)研究决定市属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市政府主办、承办的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等重大活动;
(十二)研究决定需要提请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向市政协通报的重大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九条 重大项目安排。
(一)研究决定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及实施项目的年度安排计划、方案及其调整方案等;
(二)研究实施由国家、省、荆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研究决定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市级财政性资金(含配套资金)建设项目、国有资产担保等融资的建设项目、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省、荆门市和本市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
市政府总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市政府总投资额度3亿元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还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研究决定国有企业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融资项目;
(五)研究决定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10亿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投资10亿元(含本数)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特别重大的,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十条 大额资金使用。
(一)研究决定市级财政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调整追加部门预算事项;
(二)研究处置5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产;
(三)研究决定非政策性资金使用事项,其中1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0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研究决定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政府发行债券形成的债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外债转贷,以及按规定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其他债务问题;
(五)研究决定重大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支出;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发债计划;
(六)研究决定需要集体决策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明确承办单位。市政府决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的事项,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一般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市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场、库、区)提出的决策事项,提出的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街道、场、库、区)为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决策事项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第十二条 拟定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调协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拟定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拟定决策草案。
根据需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保证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或存在争议的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拟定两个以上草案。
第十三条 注重公共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决策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或重大民生的决策,应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各方面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决策事项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专家论证,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实施风险评估。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和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集体研究审定,应当作为市政府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市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报告;再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决策。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审议议题时必须有应到会议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与会人员询问;市政府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须书面提出决策建议);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发表意见;市长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 作出决策。议题事项经充分讨论后,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市长参考表决结果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后再次讨论或者暂缓讨论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市长或其授权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市长或其授权市政府的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暂缓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尽快提请重新审议。需报市委、人大审议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形成纪要。会议决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录音、录像。同时,根据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会议审定通过的文件或方案,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纪要、文件签发后不得擅自更改,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改变市政府集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资料归档。市政府办公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形成市政府决策档案,包括会议纪要、会议记录、议题材料、音像资料,以及支撑决策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市政府全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政务督查室应当对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市政府一位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相关领导同志配合。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责任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政府决策,并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不得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大督办力度。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决策事项落实情况的领导,确保重大事项落到实处。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执行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意见和市政府工作部署,采取全员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明察暗访相结合的督查机制,实行半月一督查、半月一反馈,推动决策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督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政府重大事项执行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应对决策执行过程及执行后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估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市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实施中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可能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市政府根据决策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可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机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或者社会组织等违反职务道德和本规则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场、库、区)、市政府各部门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钟政发【2021】9号关于印发钟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