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20881011419245W/2023-01595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钟祥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03-01
文 号: 钟政发〔2023〕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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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01 17:11信息来源:钟祥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和《湖北省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平台公司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评审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行为。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业务需要,市财政局可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内纳入评审额度为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重点修缮及更新类等项目。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及项目变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执行法人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四)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五)部门项目预算审核;               

(六)重点项目全过程跟踪评审;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其他方式。     

第八条 市财政局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审核批复(批转)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按规定将评审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预算额度不超过上年度财政性审减资金的15%。

第九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主要职能:   

(一)负责本级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工程预(概)算、决(结)算的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二)承担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上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评审工作,对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和专项资金使用进行追踪问效;

(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评审、招投标及工程采购、财务核查、工程验收等有关工作;

(四)负责有关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项目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评审要求及时向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要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初步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开工前,应向市财政局报审项目预算,经审定的项目预算,是财政局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项目单位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相应的财政项目资金计划,若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凡列入财政投资评审计划的财政性投资项目预算未经审批的,市财政局不予安排项目预算支出和办理拨款手续;已竣工项目决(结)算未经审批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批复和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市财政局确定评审(或核查,下同)项目,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下达委托评审文件;

(二)项目主管部门通知项目建设(或代建,下同)单位配合评审工作;

(三)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委托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向市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六)市财政局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七)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第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评审协作机构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对评审协作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互相制约,并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三)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五)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六)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七)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八)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九)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十)未经市财政局批准,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一)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经市财政局批准,因评审业务需要,评审人员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相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查询工作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评审协作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提交评审报告的,每逾期一天,扣除评审费的5‰。

第十九条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项目复核中,质量复审误差率不得超过3%,超过3%的将不支付该项目的评审费用,并取消评审协作机构下一轮评审业务招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对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市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对项目建设单位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印发的《钟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钟政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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