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发改局牵头拟定了《关于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于6月30日前反馈至邮箱(zxfg6306550@163.com)。
联系电话:价费股 6306550
附件:关于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2023年5月30日
关于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印发的《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我市环保部门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加价收费标准为: (一)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20%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0.5倍; (二)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50%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1倍;
(三)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100%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加收2倍。 二、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结果反馈:
征集意见原文标题:关于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集意见时间:2023-05-30至2023-06-30
征集状态:已结束
结果反馈:在征求意见时间范围内,未收到不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