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政协民主监督与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1-12 17:52信息来源: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为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市政协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衔接,强化工作联动,形成监督合力,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依章、共同协商的原则,建立协同监督机制,服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助力平安钟祥、法治钟祥建设。

第二条  市政协、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衔接形式主要包括:

(一)信息共享。及时抄送有关文件、简报、资料;

(二)通报情况。及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求工作意见。针对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可进行专项通报;

(三)列席会议。根据情况,市政协、市人民检察院可相互派员列席重要会议;

(四)研究论证。市政协、市人民检察院在制定重要文件、计划规划、调研方案、工作措施前,可征求对方意见,或共同研讨论证;

(五)参加活动。市政协组织民主监督和视察、调研等活动,可商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察听证、司法救助、公益诉讼“回头看”、法治宣传等活动时,可商请市政协派员参加。

第三条  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下列事项,可转交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一)市政协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法律监督问题和线索;

(二)市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涉及检察工作的人民群众来信等事项;

(四)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

(五)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市政协转交事项时,应依法及时办理。

(一)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应依法及时办理。一般应在收到转交事项7日内联系告知受理情况、3个月内办结答复;

(二)对不属于或部分内容不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应及时沟通协商;

(三)对收到的法律监督线索应及时依法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或者转化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将立案情况、诉前磋商、提起诉讼、检察建议、整改落实等环节的处理情况或成效及时反馈;

(四)对交办的涉及检察机关的委员意见、建议,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反馈。

第五条  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下列事项,可转送市政协办理:

(一)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通过市政协推动解决的事项;

(二)市人民检察院履职中发现的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具有普遍性或共性的情况,可转送市政协作为履职素材;

(三)其他需要转交市政协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市政协收到市人民检察院转送的事项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一)对市人民检察院需要协助解决且属于市政协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研究办理,一般应当在收到转送事项7日内联系、3个月内办结答复;

(二)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问题线索,应及时转交市政协有关部门,并视情转化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或协商、监督、调研的重要议题;

(三)转化及办理情况应及时反馈。

第七条  市政协、市人民检察院应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受损问题,推动政协委员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

(一)市人民检察院对市政协及委员提出的直接涉及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事项的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经分析研判后认为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立案调查;

(二)市人民检察院制发的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的检察建议可抄送市政协,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案例参考和实践依据;

(三)市人民检察院可对不同领域相关公益损害问题产生的原因、公益保护中存在的困难、案件中所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等进行分析,形成专项报告向市政协报送或向相关市政协委员反馈;

(四)市政协有关部门可将公益诉讼相关检察建议或专项报告,转化为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推动相关问题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实现检察建议向政协履职成果转化。

第八条  市人民检察院可邀请市政协委员参与工作调研、专项检查、检务督察、检察听证、宣告送达、涉检信访案件专项评查、重大案件和重要检察工作的研究论证、庭审观摩评议等活动。

第九条  市政协、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牵头,对属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范围、需市直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解决、事关平安钟祥和法治钟祥建设的重大问题,设置协商议题、制定协商计划,邀请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开展民主协商,研究对策建议,推动问题解决。

第十条  市政协各部门在履职活动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参与并提供法律支持。市人民检察院收到邀请函后,应及时选派合适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市人民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检察听证员等,可提请市政协相关部门推荐适合的市政协委员参选。

第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可提请市政协邀请热心公益的市政协委员担任“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志愿者。办理重大公益诉讼案件时,可邀请志愿者参与线索核查、调查取证、成效跟踪等工作,推动市政协委员履职与“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应用相融合,提升监督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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