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荆(钟)环责改字〔2024〕26号

发布日期:2024-10-17 15:59信息来源:胡集中队

当事人名称:董某某

经营者:董某某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地址:XXXXXX

2024年10月14日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实施污染天气临时管控的紧急通知》。2024年10月15日上午荆门市生态环境局钟祥分局执法人员联合胡集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用无人机对辖区内物料堆场进行了航拍,发现董聪颖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营的货场未建围挡,磷矿石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董聪颖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董某某;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具体位置;

3、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对你经营的货场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5、2024年10月15日现场照片5份,证明对你经营的货场现场检查情况;

6、2024年10月14日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实施污染天气临时管控的紧急通知》1份,证明荆门市实施污染天气临时管控;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3名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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