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钟祥市旺吉磊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XXXXXX
2024年10月25日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将临时管控措施升级为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文件。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选矿生产线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钟祥市旺吉磊矿业有限公司;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具体位置;
3、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对由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选矿生产线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对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长荔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5、2024年10月28日现场照片2份、10月29日现场照片2份,证明对由你公司负责运营的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选矿生产线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人员亮证询问情况;
6、《2024年荆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份,证明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是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
7、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年产30万吨选矿生产线环评及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年产30万吨选矿生产线环保手续的合法性;
8、钟祥市旺吉磊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精矿粉(浆)定制加工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选矿生产线由你公司负责运营;
9、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长荔某提供的微信截图1份,证明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通知选矿生产线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应急措施;
10、2024年10月25日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将临时管控措施升级为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1份,证明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发布;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2名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钟)环罚告字〔2024〕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中表49违反恶臭气体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裁量总百分值为恶臭气体排放位置0%+两年内违反次数0%+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0%=0%,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即罚款金额为2万元。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到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