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钟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钟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可实施性,现对该规划面对社会通过电子邮箱、电话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5年1月1日一2025年2月5日。
二、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1.电子邮箱: 1065844360@qq.com;
2.联系电话: 0724-4261791 18702726958
钟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钟祥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钟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本规划以烟草制品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人民至上、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合理引导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环境。
第六条 本辖区内零售点布局按照“一址一店一证”的要求,实行“新证新办法,老证老办法”依法依规设置零售点。
(一)现已持有合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二)零售点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形,导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钟祥市烟草专卖局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后,该零售点不再作为参照物。
(三)因道路、大门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托幼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仅适用一次)的,在不增加零售数量的情况下,申请主体的间距标准予以放宽,放宽政策限制在50%以内;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的(仅适用一次),在不增加零售数量的情况下,申请主体的间距标准予以放宽,放宽政策限制在50%以内。
持证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在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30日内,原持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仅适用一次),且仅限持证人本人经营。
(四)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内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放总量按该集贸市场固定经营门店总量5%以内控制,且经营场所应为临街门店、并符合本规划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
(五)在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内从事经营活动,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且符合本合理化布局规划要求应给予办证的,应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占道许可或准予经营期限内确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及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简易搭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经营场所存在有毒、有害、腐蚀性、易燃易爆等物品,易对卷烟质量产生影响的;
5.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6.同一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7.除监狱、戒毒所、军队外,在实行全封闭管理的企业、厂矿或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内经营,且无临街平层固定经营场所的;
8.有门禁的居民小区首层全开放式临街商铺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销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四)特殊地点方面
1.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儿童福利院、少年宫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内及其门边50米范围内;
2.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零售点;
3.主营业务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甲、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4.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5.封闭式管理的旅游观光景区内除游客服务中心零售点以外的其它场所;
6.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对城区和镇(乡)街道及其他有关区域采取“间距 总量”的布局方式,对街办、镇(乡)的行政村以及场、库采取总量的布局方式。以下为区域零售点设置标准:
(一)城区主要街道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持证零售点最小间距不少于50米,城区次要街道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持证零售点最小间距不少于70米;
(二)镇(乡)街道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与持证零售点最小间距不少于30米;
(三)街办、镇(乡)的行政村以及场、库,以行政村为最小单元,实行总量布局。零售点设置标准为常住人口300人/个(常住人口不足300人的行政村,也可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人口每增加300人增设1个零售点(当增加不足300人的,不予增设零售点),实行总量布局的最小单元区域明细表见附件1;
(四)火车站、汽车站内部及由火车站、汽车站管理的广场按照合计不超过 3个零售点来设置;
高铁站内部及由高铁站管理的广场、商业街、配套商业综合体等按照合计不超过5个零售点来设置;
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站需设置零售点的,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高速公路两侧每个服务区不超过 1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加油站便利店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高速公路每侧加油站便利店不超过1个零售点;
(五)政府招商引资企业的厂房在工业园区内的,按照每500人/个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不满500人的不设置零售点。
第九条 实际经营面积(不包含仓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且其零售点设置不存在本规划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不受本规划限制,内部仅限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零售点设置不存在本规划第七条的情形,且实际经营者为本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将间距标准予以放宽,按本规划第八条最小标准的50%计算(仅适用一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残疾证);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以毕业证上毕业时间为开始计算时间);
3.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持有相关部门颁发退役军人证件,且没有职业无固定收入的,凭退役军人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主体为本辖区烈士家属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列人员,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持有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且仅能享受一次,并限本人经营。经营期间,若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
经营场所: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和卷烟仓储场所。
经营场所与住所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有明显物理分割,经营行为与日常生活互不干扰。
(一)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在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应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及仓储场所确认书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钟祥市教育局认定为准,托幼机构以钟祥市教育局、钟祥市卫健委认定为准,儿童福利院以钟祥市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少年宫以钟祥市共青团、教育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第十三条 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本规划施行前已持有合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有关合理布局规定标准调整的影响;有效期届满的零售点申请延续时,应不存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划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施行后将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评估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将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涉及到的常住人口数量,以上一年度钟祥市统计数据为依据。
第十八条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零售点,依照《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对专门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零售点不在本规划之列,另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钟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23年3月20日起施行的《钟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附件1:
钟祥城区主要街道明细表
社区、行政村名称 | 备注 | |
郢中街道办事处皇庄街道办事处 | 莫愁大道、阳春大道、承天大道、王府大道、石城大道、镜月湖大道、安陆府路、郊郢路、襄汉路、文峰路、显王路、香榭路、皇庄街、长寿一路、长寿二路、龙山大道、龙山一路、龙山二路、祥瑞大道 | 城区主要街道 |
(备注:城区内街道,除上述为城区主要街道外,其余街道均为城区次要街道)
最小单元区域明细表
社区、行政村名称 | 备注 | |
冷水镇 | 冷水社区 | 镇(乡)街道 |
共兴村、乔坡村、杨岭村、付泉村、孔艾村、治国村、松柏村、林岭村、郑湾村、清泉村、郭刘村、建设村、经建村、胡院村、太山村、长春村、邓庙村、田岗村、湾堰村、牛践岗村、官坡村、李湾村、铜钱村、银钱村、官垱村、石桥村、铁岗村、雷兴村、茄垱村、白佛村、侯集村、雷垱村、鸭湖村、王垱村、鲍岗村、砂石岭村、董沟村、百井村、凡庙村 | 行政村 | |
文集镇 | 文集社区 | 镇(乡)街道 |
沿山村、大庙村、胡港村、魏湖村、群喜村、齐心村、文集村、沿河村、青林村、青星村、马桥村、王集村、幸福村、同建村、横堤村、同盟村、东建村、星光村、何埂村、阎滩村、流港村、塘港村、汉林村、康集村、张垱村、横南村 | 行政村 | |
磷矿镇 | 磷矿社区、刘冲社区 | 镇(乡)街道 |
梁桥村、尤集村、联合村、前小河村、刘阳村、杨湾村、秦冲村、俐河村、新庄村、许桥村、喻家村、共同村、吉庆村、阮坪村、长坪村、陈安村、张滩村、杨榨村、刘冲村 | 行政村 | |
石牌镇 | 石牌社区、贺集社区 | 镇(乡)街道 |
万福村、王龙村、马祠村、蔡台村、真武村、唐滩村、曾台村、姚台村、邹巷村、曹嘴村、杨祠村、刘埂村、李集村、关庙村、红金村、三喜村、耿巷村、郐坡村、瓦瓷村、官堤村、勤劳村、钟堰村、肖店村、八姓瞄村、洪山观村、黄金村、乐堤村、白虎村、罗坪村、年丰村、石岗村、王坡村、王坪村、汉景村、桂竹村、石巷村、伍冲村、横店村、周集村、贺集村、毛集村、何巷村、白龙村、彭墩村、皮集村、胡冲村、胡刘村、郑坪村、熊洲村、铜桥村、丁冲村 | 行政村 | |
长寿镇 | 长寿社区 | 镇(乡)街道 |
普门村、廖湾村、长岗寺村、清河村、刘畈村、红岭村、长寿村、黄坡村、汪湾村、朱坡村、汤林村、张岗村、杨畈村、曾坡村、五星村 | 行政村 | |
丰乐镇 | 丰乐社区、杨集社区 | 镇(乡)街道 |
刑台村、沈湾村、沈巷村、丰勤村、太和村、安桥村、常淌村、高垱村、新湖村、洪山村、李河村、山河村、青丰村、前峰村、肖庙村、卫星村、覃庙村、三滩村、丰岭村、白佛台村、耀星村、曹滩村、高庙村、杜湖村、龙泉港村、合兴村、旭光村、跃进村、枫梓院村、金划滩村、毛套村、船湾村、叶庄村、祝庄村、王福营村、左堰村、潞涫淌村、立新村、杨集村、腰湖港村 | 行政村 | |
张集镇 | 张集社区 | 镇(乡)街道 |
罗家庄村、云岭寨村、天星畈村、薛店村、杨畈村、建国村、响水潭村、包家畈村、宗湾村、牌坊村、长河村、王家河村、张家畈村、泉水河村、黑王寨村、沙河村、刘畈村、蔡家岭村、双庙畈村、万金淌村、徐家湾村、斋公岭村、张林冲村、月亮门村、黄祠村、桌家河村、竹林岗村、陈家湾村 | 行政村 | |
洋梓镇 | 洋梓社区、中山社区 | 镇(乡)街道 |
大桥村、回龙村、兴隆村、高林村、青山村、白陵村、虎峪村、花山村、天宁村、胡畈村、肖山村、军营村、洋梓村、汪李村、红石村、敖河村、龚集村、郑庙村、蒋滩村、双湖村、李庙村、直河村、迎河村、莲花村、火庙村、云山村、龙泉村、盐港村、铜岗村、天岗村、高台村、中山村、马冲村、伍庙村、温峡虚拟生活区 | 行政村 | |
官庄湖管委会 | 宇宁社区 | 镇(乡)街道 |
商湖社区、林湖社区、田湖社区、官庄岭社区 | 比照行政村 | |
旧口镇 | 旧口社区、罗集社区、七里湖社区 | 镇(乡)街道 |
百岁村、保堤村、陈台村、陈垸村、春光村、大王庙村、灯塔村、东方红村、东风村、董集村、高集村、高明村、贡士村、古庙村、官港村、汉江村、贺杨集村、花园村、联兴村、刘湖村、刘集村、刘巷村、六井村、陆赛村、罗集村、罗岭村、吕家潭村、明星村、农兴村、潘集村、青庙村、三星集村、沙港村、舒台村、曙光村、田浲村、王淌村、温岭村、温巷村、襄江村、向岭村、肖湾村、肖巷村、新建村、熊桥村、许集村、阳光村、窑浲村、永胜村、郑堤村、郑桥村、刘家台村、西引河二农场生活区 | 行政村(53个) | |
柴湖镇 | 柴湖社区、大柴湖新城社区 | 镇(乡)街道 |
群益村、张湾村、大同村、黄岔堤村、黎明村、中心集村、曾营村、从庙村、任滩村、苏家榨村、新联村、许庙村、天堂村、杨埂村、吕庄村、红英村、曹寨村、四新村、红卫村、红升村、罗城村、断山口村、新村村、芦席场村、郑家集村、李官桥村、魏家榨村、凌楼村、王营村、陈营村、前营村、鱼池村、武州村、全坑村、石营村、管富村、双河村、田坑村、后营村、马北村、马南村、吴营村、邓营村、岗南村、杨营村、白岗村、泉店村、西沟村、上头村、红旗村、刘庄村、沙楼村、中干桥村、胜利村 | 行政村(54个) | |
长滩镇 | 长滩埠社区 | 镇(乡)街道 |
大洪村、毛潭村、电站村、先锋村、桥畈村、廖台村、白马村、大兴村、青龙鞍村、绿林村、柳门口村、付巷村、同心村、季河村、金星村 | 行政村(15个) | |
罗汉寺种畜场 | 罗汉寺社区 | 镇(乡)街道 |
军民分场、八里分场、园艺场 | 比照行政村 | |
南湖原种场 | 南湖社区 | 镇(乡)街道 |
边家台社区、刘桥社区、公议集社区、三公头社区 | 比照行政村 | |
九里回族自治县乡 | 肖店社区 | 镇(乡)街道 |
官庭畈村、杨桥村、黄庵村、王岭村、三岔河村、赵庙村、边畈村、李家台村 | 行政村 | |
东桥镇 | 东桥社区 | 镇(乡)街道 |
联盟村、黄集村、永隆村、墩岭村、九堰村、三星村、高潮村、马岭村、清明村、柳河村、团山村、中李村、东桥村、岁湾村、七堰村、朋岭村 | 行政村 | |
客店镇 | 客店社区 | 镇(乡)街道 |
邵台村、马湾村、杨庙村、杨岭村、朝阳店村、南庄村、赵泉河村、明灯村、邵集村、马嘴村、元台村、官湾村、新屋湾村 | 行政村 | |
胡集镇 | 胡集社区、桥垱社区、金山社区、转斗社区、放马山社区、王集社区、大峪口社区、金牛山社区、虎山社区、丽阳社区、平堰社区 | 镇(乡)街道 |
邱桥村、泉口村、向岗村、孙湾村、湖山村、大竹园村、石岩村、周棚村、杨店村、新泉村、张湾村、小山村、福泉村、李岗村、金岗村、黄泥村、刘湾村、尹湾村、陡堰村、五里村、任庄村、周岗村、濠沟村、红庙村、罗山村、尚湾村、彭湾村、长岗村、新岗村、蛮河村、王营村、周营村、陈营村、关山村、夏集村、邹湖村、赵河村、游湖村、杨台村、邹市村、赵集村 | 行政村 | |
双河镇 | 双河社区、江北社区 | 镇(乡)街道 |
官冲村、双丰村、黄坪村、尹坪村、天台村、双龙村、夏冲村、光明村、民生村、林坪村、丁坪村、双冲村、长冲村、斑竹村、丽山村、周坪村、段集村、罗冲村、白云村、高楼村、杨坪村、巷冲村、崔岩村、肖坪村、三同村、竹林村、曾集村、石龙村、藕湖村、大桥村、三里村、龙峪村、乐乡关村、南棚村 | 行政村 | |
其他 | 双桥社区、平桥社区、东岳种畜场、康桥湖农场、大口社区、长岭分场社区、盘石岭林场、温峡水库、石门水库、黄坡水库 | 比照行政村 |
附件2:
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
(一)以邻近零售点为参照物,按照两个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在参照物同侧的按直线距离测量取最小值;在参照物对面路段的,按照行人通过路段的交通距离测量取最小值;在两个参照物之间的零售点必须同时符合两个参照物的测量标准。测量时,申请点和参照物间距离需要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误差不得超过0.5米。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二)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计量标准的计量器具。
(三)测量标准及示例。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行人通过该路段的交通距离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测量结果有异议,有权在一日内向钟祥市烟草专卖局提出复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