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政策解读】就业政策摘要

发布日期:2024-06-14 10:13信息来源: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总额不超过4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贷款人或小微企业,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3.创业场租补贴。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租用经营场地,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给予场租水电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4.大学生创业项目资金扶持。对在校及毕业5年内大学生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评审后,按规定给予5万至50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5.一次性求职补贴。对在毕业年度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6.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单位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分别计算。(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7.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2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8.公益性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及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在到期退出公益性岗位后重新认定,再次按程序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9.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退役军人就业,或扶贫车间等载体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补。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0.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在登记注册1年内、招用人员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1.一次性就业补助。对外省籍首次来钟就业人员(2023年1月1日之前在省内无就业登记和参保记录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2.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且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3.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岗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的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申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不得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4.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态的九类人员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政策给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5.岗前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九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政策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6.就业见习补贴。鼓励引导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7.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应届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服务,并引导到我市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按5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8.指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竞赛评价、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开展“一企一策”技能人才评价认定。(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1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责任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