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钟祥荆北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XXXXXX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钙粉(膨润土)生产车间装载机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钟祥荆北化工有限公司;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具体位置;
3、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钟祥荆北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5、2024年12月30日现场照片2份、12月31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人员亮证询问情况;
6、你公司提供的项目验收公示截图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5000吨/年钙粉(膨润土)项目环保手续的合法性;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2名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钟)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中表43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两年内违反次数0%+是否停止违法并进行改正0%+是否配合执法检查0%+是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0%=0%,以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修订版)第七条第二款“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按照裁量表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的规定,即罚款金额为1万元。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到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