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钟祥荆北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XXXXXX
我局于2024年12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钙粉(膨润土)生产车间装载机在装卸物料时未采取措施控制扬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钟祥荆北化工有限公司;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具体位置;
3、2024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钟祥荆北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5、2024年12月30日现场照片2份、12月31日现场照片1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人员亮证询问情况;
6、你公司提供的项目验收公示截图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5000吨/年钙粉(膨润土)项目环保手续的合法性;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2名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