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钟祥市鼎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XXXXXX
2025年10月24日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III级应急相应措施的通知》。2025年10月25日晚,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查阅电能监控平台,发现你公司涉嫌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辖区大队督办。2025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年产50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焙烧工段和破碎工段正在生产,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钟祥市鼎杰建材有限公司;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具体位置;
3、2025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5、2025年10月26日现场照片4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人员亮证询问情况;
6、被调查人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7、《2025年荆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份,证明你公司是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
8、你公司提供的《5000万块/年页岩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验收公示截图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5000万块/年页岩砖项目环保手续的合法性;
9、2025年10月24日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1份,证明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发布;
10、微信聊天截图1份,证明案件来源;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3名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