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不罚字〔2025〕6号

发布日期:2025-11-11 10:05信息来源: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吴卫清口腔诊所:

经营者:吴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地址:XXXXXX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吴卫清口腔诊所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牙科诊疗使用的牙科X射线机等射线装置未按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及登记手续即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吴卫清口腔诊所;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具体位置;

3、2025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0月10日现场照片二份,证明对该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5、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受委托人马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6、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马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二名执法人员身份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荆(钟)环罚告字〔2025〕28号)告知你院陈述、申辩权利。你院于2025年10月16日提出不予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申请。在陈述申辩中你院提出免于行政处罚如下:1、以前不知道要办理辐射许可证,发现问题立行整改,已经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申报登记了辐射安全许可证;2、该单位初次违法;3、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照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案件承办人于2025年10月17日赴现场进行复核,你单位已经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中申报了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在审核中;2、你单位已暂时封存射线装置。经查:你院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同时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第20项“其他”的情形等文件精神,你院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环境违法,经我局案件讨论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得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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