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荆(钟)环罚决字〔2025〕23号

发布日期:2025-11-07 10:58信息来源:钟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当事人名称:钟祥市鼎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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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III级应急相应措施的通知》。2025年10月25日晚,荆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通过查阅电能监控平台,发现你公司涉嫌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辖区大队督办。2025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年产5000万块页岩砖生产线焙烧工段和破碎工段正在生产,未按照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为钟祥市鼎杰建材有限公司;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具体位置;

3、2025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4页,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5、2025年10月26日现场照片4份,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人员亮证询问情况;

6、被调查人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7、《2025年荆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1份,证明你公司是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

8、你公司提供的《5000万块/年页岩砖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项目验收公示截图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5000万块/年页岩砖项目环保手续的合法性;

9、2025年10月24日荆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并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通知》1份,证明荆门市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发布;

10、微信聊天截图1份,证明案件来源;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3名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荆(钟)环罚告字〔2025〕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应急措施决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中表57违反《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裁量总百分值为新建锅炉地点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0%+两年环境违法次数0%+造成社会影响0%=0%。即总百分值=0%。即罚款金额=2万元+(10万元-2万元)×0%=2万元。综合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处罚决定书到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的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荆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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