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钟祥市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精神,推进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钟祥市关于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反馈到钟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刘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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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钟祥市郢中街办承天中路19号(钟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09室)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2年1月17日。


钟祥市关于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加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切实加大污水治理力度,规范我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征收我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以外的胡集、柴湖、石牌、旧口、双河、丰乐、磷矿、冷水、长寿、张集、洋梓、长滩、文集、东桥、客店、官庄湖管理区、罗集社区共17个乡镇(管理区、社区)建成区单位、住户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住户,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调整对象。九里乡纳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内。

二、征收标准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以外的17个乡镇(管理区、社区)征收范围内用户,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制定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54号》要求,执行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最低标准,采取试行价格,试行期两年。按实际用水量,居民每吨0.85元,非居民每吨1.2元标准收取。

三、征收方式

(一)属乡镇(管理区、社区)集中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由各乡镇委托自来水运营主体在自来水计费水量中一并征收;

(二)属自备水源用户,由乡镇(管理区、社区)按实际用水量核定后征收,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四、征收时间

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工作主体。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资金征收主体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金管理主体为市财政局;资金征收工作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资金性质。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资金管理。生活污水处理费是市政府处理生活污水的专项基金,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各乡镇(管理区、社区)按季度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人民政府安排用于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营支出。市政府按照各乡镇(管理区)代征污水处理费10%的比例安排代征手续费。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票据管理。各乡镇(管理区)供水企业征收水费时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水费发票,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

六、工作要求

开征乡镇(管理区、社区)生活污水处理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各地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因素,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抓好落实,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督办协调力度,及时解决运作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各乡镇(管理区、社区)做好前期调查工作,合理核定收费范围,核定收费任务;督促各乡镇及时收取和缴纳污水处理费;负责申报和使用污水处理费。

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监督,确保依法收费。

市发展和改革局加大对试行期间污水处理成本的监审和公开力度,待条件成熟后及时启动定价调价程序,制定正式价格标准。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支的监管和指导,规范票据管理,做好资金归集核对、结算和使用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征收前的相关基础工作及征收工作。一是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二是要确定代征工作主体,核定征收任务,并制定详细的征收制度和管理办法。


关于对《钟祥市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行和维护,进一步改善水环境,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钟祥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制定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54号)。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必要性

1、国家政策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2014年3月14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仅是水资源短缺、水体污染严重,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在追赶现代化的征程上,面临更多的生态窘境,长期被忽视的生态环境问题全面显现。”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1月21日印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明确规定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并将污水处理收费调整作为全面深化环保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

2、环境保护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如果城镇污水不经过处理就排入地面水体,会使河流、湖泊受到污染。为保护全市人民共同的生活环境,征收污水处理费十分必要。

三、主要内容

1、征收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制定重点建制镇以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54号)要求,执行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采取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两年。按实际用水量居民为0.85元/吨,非居民为1.2元/吨标准收取。

2、征收范围和对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城市污水处理厂纳污范围以外的胡集、柴湖、石牌、旧口、双河、丰乐、磷矿、冷水、长寿、张集、洋梓、长滩、文集、东桥、客店、官庄湖管理区、罗集社区共17个乡镇(管理区、社区)建成区单位、住户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住户,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

3、征收时间。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自2022年3月10日起执行。

4、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使用。污水处理费是专项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每月按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二)资金性质。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管理主体。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由市政府统筹,资金征收主体为市住建局,资金管理主体为市财政局,资金征收工作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0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正式施行或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荆门市政策性调整,从其规定。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省、荆门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见列表

    关于对《钟祥市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意见原文标题:关于对《钟祥市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意见时间: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17日

    征集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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