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钟祥市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钟祥市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4月30日至5月30日,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985624842@qq.com。

钟祥市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

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表或地下的砂石资源属于矿产资源,砂石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改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侵占、买卖和破坏砂石资源。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等项目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经批准或备案的国土整治、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工程;非砂石类矿山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的矿山剥离、井巷开拓施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工程建设等项目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或设计施工范围内,因工程施工所产生的砂石。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可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非砂石类矿山施工产生的砂石优先用于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除自用外仍有剩余的,按照本办法明确的程序,统一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公开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越层越界)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砂石资源,严禁以工程建设、临时用地、临时取(弃)土场名义非法采挖砂石。

第五条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场、库、开发区,以下统称乡镇政府)为砂石资源处置单位,项目涉及多个乡镇的,由乡镇政府协商共同确认资源处置单位,若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指定牵头处置单位。

第二章 处置流程

第六条 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项目施工前,由项目业主向处置单位提出资源处置申请,并提供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等资料。需要处置剩余砂石资源的,由处置单位致函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置。

(二)资源量测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项目区进行地质调查工作,结合施工设计,编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估算项目产生砂石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并开展必要的取样、鉴定。调查报告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市自然资源局依据调查报告和审查意见,报请市政府处置剩余砂石资源。

(三)价值评估。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文件和调查报告,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资源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应参考砂石坑口价,不得扣除开挖成本。

(四)公开交易。处置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剩余砂石资源公开处置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处置收益全额缴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成交确认后,由竞得人和处置单位签订合同。

(五)移交。项目采挖的砂石资源应按施工设计规范堆放,堆存、运输环节严格落实安全、环保相关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建设等项目管理,确保依法采挖和处置利用砂石资源。

第八条 工程建设等项目砂石资源处置的工作职责。乡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工程建设等项目砂石资源处置工作。对乱采滥挖、严重破坏环境或者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违反规定私自销售矿产品或超范围开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不按照采掘设计、恢复治理方案和安全环保要求进行资源采剥、销售运输和生态治理的依法查处,并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

(一)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工程建设等项目中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牵头做好项目施工建设的日常巡查,发现盗采砂石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湖泊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移交,配合执法部门扣押作案机具、人员,协助案件调查;加强辖区内土地管理,禁止单位或个人非法占用土地违规新建砂石堆场及加工点;督促所辖村(社区)负责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的处置和环境保护工作。

(二)市石管办:负责砂石运销秩序管理,砂石资源处置实行凭准运单运输制度。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砂石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立案侦查,负责查处阻碍、抗拒、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对砂石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涉爆案(事)件的查处工作。

(四)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依法处置砂石资源;负责保障相关部门在砂石资源处置工作中向第三方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负责协调推进砂石资源处置工作。

(五)市税务局:负责征收砂石资源处置环节相关税费,依法依规做好资源税、增值税及其他费种的征收工作,依法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领域偷逃税行为。

(六)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偷挖盗采砂石、越界越层采矿和非法采矿破坏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负责砂石资源处置资源量测算。

(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新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领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查处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

(八)市水利湖泊局:负责新建工程项目水土保持的过程监管和设施验收工作;依法查处随意倾倒废石废渣等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九)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审批;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联合公安、自然资源、水利湖泊等部门依法查处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在执法中查获的涉嫌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将相关信息通告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查处。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为新建项目做好经营执照登记管理;依法查处砂石等矿产品加工、收购和销售领域无照经营行为。

(十二)市供电公司:负责新建项目的电力供应保障,对违法建设项目按程序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十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砂石等矿产品组织公开交易,并将交易情况分别报送委托交易单位及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九条 责任追究。对砂石资源处置工作不力,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砂石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砂石违法采挖、运输、加工、收购和销售的,视情节依纪依规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对《钟祥市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规范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规定,细化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钟祥市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内容,主要包括政策解释、工作流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四个方面。一、政策解释。引用相关政策规范文件,强调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等项目”、“砂石资源”、“处置单位”进行了定义。二、细化流程。结合自然资发〔2023〕57号文件精神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了“申请、资源量测算、价值评估、公开交易、移交”的工作流程。三、监督管理。明确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确保形成共同监管合力。四、责任追究。明确违法违规处置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砂石资源的情形,建立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措施。

意见列表

    关于对《钟祥市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结果反馈

    征集意见原文标题:关于对《钟祥市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30日

    征集状态:已结束

    结果反馈:在征集意见时间范围内,未收到意见。

    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30日

    看不清点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