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钟祥市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钟祥市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9月5日至10月5日,请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985624842@qq.com。

附件:钟祥市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9月5日


附件:钟祥市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pdf


钟祥市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资源处置

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足额征缴砂石资源处置收益,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1.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2.本方案所指砂石资源是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

3.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依据工程设计施工采挖的砂石资源,可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砂石资源(以下统称剩余砂石资源),按本方案处置。

二、处置范围

1.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施工产生的剩余砂石资源。

2.经依法批准的涉及场地平整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依据年度储备计划实施的土地前期开发工程),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含平面和高程),施工产生的剩余砂石资源。

3.经依法批准或备案的全域国土整治、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安全或应急排险除患等涉及削方、采挖砂石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范围内(含平面和高程),施工产生的剩余砂石资源。

4.非砂石类矿山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的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用于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后剩余的砂石资源。

河道采砂、河道内清淤疏浚、防汛砂石料储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方案。

三、处置流程

1.编制《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资源需要处置的,在项目施工前,必须依据已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组织编制《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单位组织编制),明确项目建设依据、砂石料采挖量、砂石料利用方式与利用量、砂石质量和用途、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方式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报市政府组织处置。

其中,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组织编制《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属地乡镇政府以及专家组共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涉及场地平整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属地乡镇政府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组织编制《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市财政局、项目业主以及专家组共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全域国土整治、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组织编制《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市财政局以及专家组共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可与生态修复方案合并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安全或应急排险除患等涉及削方、采挖砂石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应急局依据批准的工程设计组织编制《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属地乡镇政府、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以及专家组共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非砂石类矿山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的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作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批准的矿山设计和矿山企业提供的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计划组织编制《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组织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属地乡镇政府以及专家组共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

2.剩余砂石资源价值评估。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实施的《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产生的剩余砂石资源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剩余砂石资源处置主体。

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授权属地乡镇政府作为剩余砂石资源处置主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剩余砂石资源。

成交确认后,由处置主体和竞得人签订合同,并将交易资料、签订的合同等报市财政局备案。

剩余砂石资源处置量较少的,可由处置主体集中收储,然后与其他建设项目剩余砂石资源一并处置;未成功交易的,处置主体可重新组织交易或收储后另行处置。

4.处置工作验收。

建设项目按照《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完成砂石资源处置、采挖工作后,由处置主体联合《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属地乡镇政府开展验收,出具验收结论。

四、处置收益征收和使用

竞得人按合同约定将剩余砂石资源处置收益全额缴入市国有资产收益账户,市财政局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属地乡镇政府推送处置情况,做到信息共享。

砂石资源处置收益缴入市财政后,市财政局从处置收益中列支砂石资源处置工作费用(包括相关方案编制、剩余砂石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交易工作等费用),核定支付工作费用后剩余的处置收益为处置净收益。(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与生态修复方案合并编制的,不再核定支付处置工作费用,处置收益全额纳入市财政,全部用于市域内生态修复)处置净收益专项用于我市地质勘查、矿山生态修复、矿产资源管理等。

五、职责分工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涉及场地平整的各类建设项目《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参与《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的评审工作,以及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和砂石资源竞得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三治”等管控措施,存在相关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处置;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及时处置并向应急管理部门移交。

市石管办:参与砂石运销管理;配合处置主体做好砂石资源收储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制能源项目的《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以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参与《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的评审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砂石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立案侦查,负责查处阻碍、抗拒、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负责对侵占矿产资源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砂石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涉爆案(事)件的查处工作。

市财政局:对砂石矿产处置销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监管,确保砂石矿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及时结算各乡镇收益分成;负责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依法处置砂石资源,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负责协调推进砂石资源处置工作,参与《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的评审工作;负责核定和保障相关部门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成本费用。

市税务局:负责征收砂石资源处置环节相关税费,依法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销售领域偷逃税行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域国土整治、地质灾害治理、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的《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以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牵头组织审查《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依法查处偷挖盗采砂石、越界越层采矿和非法采矿破坏耕地、林地等违法行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行为;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或应急排险除患项目的《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以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参与《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的评审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查处砂石开采、加工领域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水利湖泊局: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工程项目的《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以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参与《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的评审工作;依法查处随意倾倒废石废渣等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编制交通项目的《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以及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参与《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的评审工作;负责联合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砂石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配合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砂石等矿产品进行公开交易。

六、其他事项

1.建设项目因选址变更、地质条件变化、设计变更等确需调整剩余砂石料量的,编制单位重新编制审查《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可由原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不再新增编制、审查费用),由市财政局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依据成交单价调整收缴收益。

2.本方案未尽事项或涉及特殊情形的,可依据本方案总体原则和流程,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乡镇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审定。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矿产资源法》规定以违法采矿论处:①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采挖砂石擅自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方或项目方将剩余砂石料以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等方式擅自处置;③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超出批准的作业区域(含平面和高程)和建设工期采挖砂石;④其他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处置砂石料行为:①剩余砂石料未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②剩余砂石料销售收入未全额纳入市财政账户;③违规插手和干预价格评估等其他违规处置情形。

4.对砂石资源处置工作不力,违规处置砂石料,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砂石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违法采矿行为发生的,视情节依纪依规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置。

5.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关于《钟祥市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起草背景

为规范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管理,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发改委等15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土石料利用政策底线进一步完善矿山生态修复激励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9号)规定,细化建设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钟祥市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本《方案》的起草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考察学习、深入研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由六部分内容组成:

1.总体要求:明确了规划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本方案所指砂石资源定义。

2. 处置范围:明确了可依法依规处置剩余砂石资源的项目类型和处置范围。

3. 处置流程:细化了编制《砂石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剩余砂石资源价值评估、确定剩余砂石资源处置主体、处置工作验收等处置工作流程。

4. 处置收益征收和使用:明确信息共享、收益征收和使用要求。

5. 职责分工:明确乡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确保形成共同监管合力。

6.其他事项:明确特殊情形处理方法,明确违法违规处置工程建设等项目产生砂石资源的情形,建立惩戒和责任追究制度措施。

四、征求意见

《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钟祥市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


意见列表

    关于对《钟祥市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征集意见原文标题:关于对《钟祥市建设项目产生剩余砂石资源处置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意见时间:2025年9月5日至2025年10月5日

    征集状态:已结束

    结果反馈:在征集意见时间范围内,未收到意见。

    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10日


    看不清点我